連人社發(fā)〔2018〕233號
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發(fā)區(qū)、東中西示范區(qū)、高新區(qū)、云臺山景區(qū)黨群工作部,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guī)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江蘇省企業(yè)最低工資暫行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56號)和《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18]173號),經市政府同意,從2018年8月1日起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市區(qū)(二類地區(qū),不含贛榆區(qū))1830元/月;各縣和贛榆區(qū)(三類地區(qū))16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市區(qū)(不含贛榆區(qū))16.5元;各縣和贛榆區(qū)14.5元。
企業(yè)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shù)胤侨罩朴霉ばr最低工資標準。
二、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guī)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四)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連云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