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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朋撥打了小賈的電話

但無人接聽

大朋又去了小賈的公司

卻發(fā)現(xiàn)早已人去樓空

奔向小賈的家中

發(fā)現(xiàn)他已搬家不知所終

……

一年后

大朋緩緩走出房產(chǎn)交易中心的玻璃大門,欠銀行的貸款最終用賣房的形式得以清償。

回想今天這一般遭遇,似源起“朋友”小賈,但似乎又因自己的貪念而致,個中滋味,唯有大朋本人才能切身體會......

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最近審理了這樣一起金融借款糾紛案件,張先生是新廣公司的高管,2003年,新廣公司因經(jīng)營資金緊缺,公司找到張先生協(xié)商,希望他以“購買”新廣公司名下商鋪為由以個人身份向銀行貸款,所得資金公司用于經(jīng)營,歸還銀行貸款亦由公司承擔。

此后,新廣公司因經(jīng)營不善申請破產(chǎn),并停止還款,此時,銀行的按揭貸款本息尚有11萬未還清,最終導致張先生的征信記錄中出現(xiàn)不良記錄。

本是替公司貸款,《免責聲明》也清清楚楚寫著由公司償還,如今自己卻成了“背鍋俠”,與銀行協(xié)商未果,張先生憤憤不平地將銀行與新廣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請求兩者共同消除自己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不良信用記錄。

上海虹口法院審理后認為,《個人商鋪抵押借款合同》系張先生與銀行簽訂,合同簽訂后銀行也按約發(fā)放了貸款,張先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雖然新廣公司出具了《免責聲明》,并與張先生簽訂了《協(xié)議書》,約定由新廣公司承擔貸款的還款責任,但銀行并未參與簽訂或認可《免責聲明》和《協(xié)議書》。

依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張先生才是《個人商鋪抵押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主體,是該借款合同的義務承擔者及權利承受者,故即便新廣公司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也應當由張先生依照合同向銀行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該借款合同項下尚有11萬余元借款未予清償,系張先生未全部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因此張先生的征信記錄中記載有本案系爭貸款逾期未還的不良記錄,符合相關的征信管理規(guī)定。

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最終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文人名、公司名均為化名)。

文字:王佳瑋

卡通設計:尤圣安 李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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