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繼續(xù)還貸。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住房公積金呆帳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10號)有相關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辦法專指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發(fā)生意外死亡,其債務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償還的處理辦法。
第三條
借款人發(fā)生意外死亡,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的,公積金中心無法對其財產(chǎn)或者遺產(chǎn)進行清償,公積金中心首先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于償還貸款,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償還其貸款;有繼承人但確實無償還能力的,先由公積金中心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于償還貸款,其余由擔保人承擔其部分擔保責任,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保證金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