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周轉(zhuǎn)困難急需用錢時,你是不是也想過用房子抵押借款,以解燃眉之急?東莞一女子在抵押房子借款后,房子卻被他人偷偷地低價轉(zhuǎn)讓過戶,房款也沒拿到,是什么原因讓她房財兩空?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東莞中院)對此案做出判決,涉事典當公司惡意串通將房屋轉(zhuǎn)讓,因此判決此房屋轉(zhuǎn)讓無效。

案件回顧:借款逾期未還,抵押房屋被偷偷低價轉(zhuǎn)讓

2014年11月,梁某珍和其女婿王某以梁某珍名下的一處房屋作為抵押擔保,向東莞市嘉某典當有限公司(下稱“嘉某公司”)借款人民幣50萬元,并委托袁某代為辦理相關手續(xù)。

由于梁某珍與女婿王某逾期未能及時還款,袁某便將上述房屋以80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讓過戶給莫某韶,并簽訂了一份《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嘉某公司確認收到莫某韶支付的80萬元,并將該款項作為代梁某珍償還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梁某珍認為,自己當時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時,并不清楚過戶的事情,過戶并非其真實意思,莫某韶、嘉某公司在交易中存在欺詐行為,且出售房屋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顯失公平。因名下房屋被非法轉(zhuǎn)讓、占用,房內(nèi)大量財物被清空,梁某珍無家可歸,遂起訴了莫某韶和嘉某公司,請求莫某韶返還涉案房屋并承擔過戶費用,并撤銷莫某韶和梁某珍(他人代簽)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判決:典當公司惡意串通,房屋轉(zhuǎn)讓無效

最終,東莞中院認定嘉某公司與莫某韶惡意串通,通過嘉某公司員工袁某代理梁某珍出售房屋給莫某韶的方式,處分梁某珍所有房屋,損害梁某珍的合法權益,判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官說法:謹慎選擇金融機構(gòu)和受托人,確保有關手續(xù)明確、完備

承辦法官表示,資金周轉(zhuǎn)需要辦理金融業(yè)務時,要謹慎選擇合規(guī)經(jīng)營的典當公司、信貸公司等金融機構(gòu);出具公證委托書時要慎重選擇受托人,明確注明委托事項,并知悉委托項目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本案屬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當事人在此類訴訟中,需要投入更多的訴訟資源完成請求權事實的證明、抗辯權的行使。所以,在辦理有關信貸金融業(yè)務時,應確保手續(xù)明確、完備,避免發(fā)生爭議;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更要積極收集相關證據(jù),配合訴訟進程。

此外,法官提醒,在訴訟中切勿故意作虛假陳述,干擾正常的訴訟秩序,妨害法院審理。本案嘉某公司在訴訟期間否認其與袁某的關系,后被證實案涉房屋交易期間袁某為其員工,嘉某公司被依法處以人民幣1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