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間,萬某伙同某銀行職工蘇某、周某、廖某三人,共同借用53人的身份信息,虛構貸款用途,從臨湘市某銀行進行貸款,每人貸款10萬元,共計貸款530萬元。每次貸款均由萬某聯(lián)系,并幫助貸款人辦理貸款手續(xù)及貸款銀行卡或存折,由蘇某等人進行貸款的信息錄入和貸款審批發(fā)放?,F(xiàn)大部分貸款均已逾期,并且未歸還本息。萬某共計獲違法所得2萬余元。案發(fā)后,該案部分借款人償付了借款8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萬某通過他人介紹貸款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萬某在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萬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本案部分借款人償付了借款,可酌情對被告人萬某從輕處罰。萬某在騙取貸款犯罪中的違法所得2萬余元,應返還給銀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