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wǎng)11月4日訊(通訊員 陳怡 馬劦 記者 萬凌云) “老板叫我掛個名,我只是打工的,什么都不知道?。 痹谑盏椒ㄔ簜髌睍r,鎮(zhèn)江何女士驚恐又無助。4日,鎮(zhèn)江丹徒法院發(fā)布一起案情,該院民一庭近日審理了一起掛名法定代表人承擔還款責任的借貸案件,警示多多,教訓深刻。
承辦法官介紹,何女士通過應聘進入某制造公司,成為眾多普通員工中的一名。該制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魏某因多起債務糾紛,被列為失信人員,無法再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在魏某以加工資等誘惑條件極力游說下,何女士同意作為魏某的“提線木偶”,由其掛名為法定代表人,而魏某依然是制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020年,為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魏某欲向王某借款30萬元。何女士出于對魏某還款能力的信任,在其說服下以個人名義與魏某一起作為借款人,制造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名、蓋章。此后,借款匯入了何女士銀行卡中。
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和公司未能按時還款。王某多次討要無果后,將何女士、魏某和制造公司一并訴至丹徒法院,要求歸還本金及利息。
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承辦法官曾紀雄根據(jù)以往經(jīng)驗,以維護原、被告雙方利益為前提展開調解。一方面,向何女士解釋以個人名義簽署借條,又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的相應債務,并告知魏、何兩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將面臨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向原告建議,若想最終能追回借款本息,應再適當放寬時限,給被告恢復償債能力的機會。
最終,原、被告達成了一致還款協(xié)議,由何女士和魏某分期歸還本息31萬余元。
曾紀雄法官表示,A案件看似結束了,但如果沒有按期還款,何女士還是有成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的風險。為了當初每個月多些工資,輕易相信他人,背負巨額債務,實在得不償失。
曾法官就此警示:希望借此案例提醒廣大群眾,切勿輕信“掛個名不用承擔責任”的花言巧語而成為法定代表人,平時行使權力的人不是你,履行義務時卻非找你不可。同時,也要提醒大家,以個人名義成為共同借款人時應提起十二分警惕,千萬不要因為關系交好或單純信任而莫名背上債務,給自己的正常生活帶來負面影響。
校對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