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存規(guī)定
**1. 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個人應按規(guī)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體比例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報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
2. 繳存基數: 職工繳存公積金的基數為職工月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單位繳存公積金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但不含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對職工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補貼。
3. 繳存時間: 單位和職工每月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一般為職工工資支付日。逾期繳存的,應當補繳逾期利息。
4. 提取條件:
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購房合同、發(fā)票、產權證明等材料后;
②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供貸款合同和還款憑證后;
③出境定居,提供出境證明后;
④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年滿55歲以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
⑤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后。
關于公積金的規(guī)定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起步階段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5%繳納住房公積金。今后隨著經濟發(fā)展和職工工資收入提高,可對繳交率進行適當調整。三資企業(yè)及其中方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工資額按國家統(tǒng)計局的規(guī)定計算。
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支付。
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
(一)企業(yè)從企業(yè)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中央企業(yè)由財政部派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組)審核。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yè)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財政負擔的經費,按單位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分別負擔。
(三)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比照企業(yè)開支渠道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單位發(fā)工資時代扣,連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部分,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納,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住房公積金的支付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償還和轉移:
(一)職工退休、離職或出國定居時,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二)職工調動工作時,其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轉入新單位該職工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和順序:
(一)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貸款;
(二)職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貸款;
(三)城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貸款;
(四)單位購買、建設住房抵押貸款;
(五)在滿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貸款后,其余額可用于購買國債。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上述范圍和順序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后,下達給受委托銀行。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積金使用人(或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根據住房公積金使用規(guī)定及年度使用計劃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交納情況審查貸款申請;
(三)受委托銀行按有關規(guī)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的使用人(或單位)進行資信審查,確定是否給予貸款,辦理貸款手續(xù)并按期回收貸款。但不能對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的使用人(或單位)以外的使用給予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