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的通知》(國辦發(fā)〔2017〕109號)精神,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調整如下:
繳存比例
繳存比例由現(xiàn)行單位繳存12%,個人繳存12%,調整為單位和個人均繳存5%至12%(不得低于5%)。
繳存基數(shù)
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對于2017年11月1日后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實際繳存月份的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shù)。
繳存限額
繳存限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的3倍。對于2017年11月1日后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實際繳存月份的月工資的3倍作為繳存限額。
每月繳存額
每月繳存額=(繳存基數(shù)×繳存比例)×2。繳存比例為個人和單位繳存比例之和。個人繳存額不超過個人實際工資收入的規(guī)定比例。
生效時間
上述調整自2018年8月1日起執(zhí)行。此前已按舊繳存額度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作追補調整。2018年7月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剩余月繳存額按照新繳存額度執(zhí)行。
滄金管委〔2018〕6號
各縣(市、區(qū))政府、渤海新區(qū)、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高新區(qū)管委會、市直各部門、駐滄各單位: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河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號)及我市有關政策,現(xiàn)將調整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繳存比例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
(一)2018年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17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
(二)繳存基數(shù)上下限。2018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最高不得超過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7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16007元)。超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3倍或未按規(guī)定核定的,自2018年5月起一律予以規(guī)范調整到位。最低繳存基數(shù)可按2017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資標準1590元執(zhí)行,實際工資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
二、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最高不得超過12%。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在5%至12%區(qū)間內自主確定。
(二)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yè)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yè),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