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廳發(fā)〔2019〕94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83號)和《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58號)規(guī)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8年12月31日(含)前發(fā)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xù)納入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統籌范圍,并領取養(yǎng)老金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每人每月增加236元。
(二)生活護理費
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和《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1913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2551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的,每人每月調整到3189元。
(三)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按月領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3元。調整后實際領取額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調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三、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調整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調整時間
調整的工傷保險有關待遇從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yǎng)親屬的切身利益,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精心組織、統一步調、統一標準,抓緊實施,確保調整增加的工傷待遇及時、足額發(fā)放到相關人員手中。各地區(qū)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 海 省 財 政 廳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