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一、繳存范圍

在東莞市行政區(qū)域內,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工作的勞動者及其用人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用人單位繳存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為本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應當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10%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繳存

職工個人應當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10%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比例由職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確定,但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

繳存基數(shù)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月工資總額。職工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其他收入。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

繳存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工資發(fā)放之日起15日內,將職工及本單位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到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職工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自行繳納住房公積金至職工住房公積金專戶。

逾期繳存

用人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應繳住房公積金數(shù)額的2%加收滯納金;職工個人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不加收滯納金。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滯納金由單位負擔;職工個人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滯納金由職工個人負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具體包括:

(一)繳存登記、賬戶設立、變更、轉移、封存、啟封、注銷;

(二)繳存基數(shù)、繳存比例、月繳存額的核定;

(三)匯繳、緩繳、補繳;

(四)對賬、查詢、計息;

(五)信息披露;

(六)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屬地管理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

(二)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外商(含港、澳、臺)投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及其他企業(yè);

(三)社會組織。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單位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第四條 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是指在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從業(yè)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chǎn)假(法定期限內,沒有法定期限的六個月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人力資源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高??蒲性核蒲腥藛T離崗的按《關于鼓勵高??蒲性核蒲腥藛T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有關人事管理問題的意見》(粵人社規(guī)〔2017〕2號)以及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港澳臺及外籍人員可參照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政策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擬訂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