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務工人員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異地務工人員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條件和辦理流程詳見《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管理辦法》。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房貸

繳存人已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款。提取額度為當月月還款額本金部分,提取期限至還清貸款本金為止。

住房公積金提取用于支付房租

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在吉林市無自有住房,連續(xù)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的,可以按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住房公積金提取用于裝修房屋

繳存人已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或建造自住住房,可在房屋竣工驗收后且房屋權屬登記前,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裝修房屋。提取額度按照裝修工程合同總額的50%執(zhí)行,最高提取額度不超過5萬元。

住房公積金提取用于償還其他貸款

繳存人已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且已按時足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滿一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其他貸款。提取額度不超過住房公積金余額,但不得超過其他貸款余額。

住房公積金提取用于其他用途

除了上述用途外,繳存人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以下其他用途:- 繳存人因生活困難無力繳納房租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繳存人到外地求職或到外地就醫(yī)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交通費和住宿費;- 繳存人遭遇自然災害或事故等突發(fā)事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救助費用。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因城施策、分類指導”要求和住建部《關于開展住房公積金政策執(zhí)行情況檢查及風險隱患排查的通知》(建辦金函〔2018〕284號)及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精神,進一步加大支持職工首套首次剛性住房需求,彰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原則,構建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fā)展長效機制,保證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平穩(wěn)健康運行,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同意對住房公積金相關使用政策進行調整的決議》(吉市公積金管發(fā)〔2019〕1號),對我市住房公積金相關使用政策進行如下調整:

提取使用政策調整

一、職工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產權住房且該住房在一年內發(fā)生兩次以上房屋權屬過戶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職工以購買該住房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與其購房行為發(fā)生日間隔一年以上。

二、職工(含配偶)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為由申請?zhí)崛∽》抗e金的,不得提取購房首付款。具體提取額度,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五條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