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責整合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建國家公務員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故此,2011年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時,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訂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管理工傷保險工作過程中主要負責:
一、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guī)劃、標準,并組織實施;
二、進行工傷認定和擬定工傷預防政策、行業(yè)差別費率辦法、工傷醫(yī)療和工傷康復政策及標準,并組織實施;
三、擬訂協議(定點)工傷醫(yī)療機構、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
四、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公務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有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擬訂和調整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職工因工傷殘標準和非因工傷殘鑒定標準,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指導和監(jiān)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