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在辦理設備抵押貸款過程中,其抵押資產(chǎn)的產(chǎn)權(quán)只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才可設定為抵押物。在實踐中通常認為是單位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個人同意以公司資產(chǎn)擔保的無效,而經(jīng)全體股東同意的擔保合同有效,其中因各地差異有很大不確定性。這類個人擔保抵押貸款若已發(fā)生,必須完善相應手續(xù),在公司章程中沒有約定禁止對外擔保的需補齊抵押人全體股東會議就同意給該筆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若在公司章程中有禁止對外擔保約定的一定需增加其它形式的第二擔保。 操作風險:①在辦理設備抵押貸款時沒有對擬抵押設備的范圍作出界定,如將那些專業(yè)性極強的設備,使用期已過的設備,若設定為抵押物,處置時難度極大即不易變現(xiàn),又難以求得適宜的價格。②將企業(yè)按揭取得的設備也設定為抵押物,實際上該設備已設定抵押,造成設備的重復抵押。③對抵押物是否屬于抵押人的問題,在業(yè)務操作中沒有產(chǎn)權(quán)確定報告,存在甲用乙的設備為抵押的狀況。④在辦理抵押貸款過程中,必須在確定了抵押物的合法性基礎上,才能在辦理抵押登記后發(fā)放貸款。 價值風險:在辦理設備抵押貸款時,一般都將抵押率確定在50%,而忽視設備的折舊率和使年限與貸款期限的匹配,在辦理設備抵押時一般對抵押物價格都是以其原價值論價,這是一個致命的誤區(qū),若一臺三年前以15萬元購置的鏟車按現(xiàn)在操作模式可申請抵押貸款7.5萬元,而貸款期限再定為二年,等貸款到期時,該鏟車可能只以當廢鐵變賣了,另外,有許多設備都規(guī)定了一定的使用年限,所以在確認抵押物時一定確保貸款到期在該設備使用期內(nèi)。為了減少損失,應注意:①借款人有足夠的自償能力。②有足夠材料證明抵押人擔保意愿明晰。③在確定抵押物權(quán)屬狀況的情況下承諾辦理貸款。④必須有抵押人同意用設備抵押的合法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