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尚先生與某房產(chǎn)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總價款130萬元;付款方式為尚先生在合同簽訂后支付首付款39萬元,余款申請商業(yè)貸款。合同簽訂次日,尚先生向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3萬元。但是,按揭貸款卻一直沒能辦下來。按揭銀行表示,收到過尚先生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但因其信用不良,不符該行政策,因此該筆貸款審批未通過。2016年3月,該房產(chǎn)公司向尚先生下發(fā)通知,稱已從按揭銀行處得知其未能通過按揭貸款資格審查,要求尚先生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91萬元。2016年6月,尚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首付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按揭貸款不能辦理系尚先生的自身原因,尚先生稱該公司的銷售人員曾向他承諾辦妥相關(guān)手續(xù),無法舉證證明,因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根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本案中,根據(jù)銀行的說明,可以確認是尚先生的原因未能訂立擔保貸款合同,不必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我們在此也提醒購房人:若明知自己信用存在問題而有貸款資格風險,不能輕信銷售人員的承諾,或者在與其洽談過程中保留相關(guān)的證據(jù),防止發(fā)生問題后處于被動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