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銀行貸款時,
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告訴曹某
銀行要收取貸款服務費,
曹某支付后卻傻了眼:
銀行并不收取該項費用......
(砰…)
心態(tài)崩了!!!
案情回顧
2019年9月,曹某與某中介公司及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暨居間合同》,約定案外人將其所有的房屋出賣給曹某,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提供居間服務。
促成雙方簽署買賣合同后,中介公司向曹某提出收取居間報酬(中介費)的要求?;谂c中介公司簽署的服務合同,曹某同意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7400元,但貸款服務費未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在辦理房屋過戶時,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稱貸款服務費5100元是銀行收取的費用,信以為真的曹某向中介公司支付該筆費用后,中介公司向曹某出具相應收據(jù)。
購房貸款辦理成功后,曹某向銀行核實是否需要收取貸款服務費,銀行工作人員告知曹某,銀行并不收取該項費用……
覺得自己被騙的曹某
訴至法院
請求中介公司
返還貸款服務費及相應利息。
審理現(xiàn)場
近日,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該案。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在曹某與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暨居間合同》中對貸款服務費并無明確約定,通過曹某與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告知曹某貸款服務費5100元是由銀行收取的費用,曹某隨后支付給了中介公司,其后曹某發(fā)現(xiàn)事實并非如此。
曹某通過聊天記錄、收據(jù)等證據(jù)證明其實施給付時存在法律原因以及以后該原因關(guān)系不成立、無效的事實已經(jīng)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即高度可能性)。換而言之,曹某舉證證實了其支付貸款服務費是基于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騙取所致,中介公司收取貸款服務費的行為構(gòu)成不當?shù)美?。同時,中介公司向曹某出具貸款服務費用的收據(jù)是基于曹某實施給付時存在法律原因行為的后果,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就貸款服務費用達成合意。故,法院依法判令中介公司向曹某返還5100元及利息。
判決后,中介公司及時履行判決內(nèi)容,未上訴。
釋法時刻
關(guān)于“給付型不當?shù)美?/p>
一、不當?shù)美臉?gòu)成要件為:
給付型不當?shù)美且蛘埱髾?quán)人的給付行為而產(chǎn)生,即請求權(quán)人實施了有意識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財產(chǎn)的行為。
二、對于給付型不當?shù)美?,應當由請求?quán)人承擔舉證責任,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