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別人購房做擔保人,是可能對以后的購房及個人征信等方面產(chǎn)生影響的。二、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作為擔保人再行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受到影響。三、銀行對擔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必須是本市戶口,經(jīng)濟基礎較好且收入穩(wěn)定。作為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應承擔還款責任,所以一旦同意為貸款人擔保就等于同意為其承擔償貸風險。一般情況下你作為擔保人借款時,銀行也會查詢被擔保人的信用記錄,被擔保人記錄嚴重不良就會影響到擔保人的征信。四、根據(jù)保證方式的不同,我國《擔保法》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前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后,才需承擔保證責任。而后者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沒有履行債務的,只要債權人要求保證人還債,其就必須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見,一般保證比連帶責任保證的風險小。但《擔保法》也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蔽?、銀行消費貸款的擔保有一般的擔保,也有連帶責任的擔保,看和銀行如何約定。就東莞目前的情況來說,多數(shù)銀行都會要求做連帶責任的擔保,但對保證期限、范圍倒是可以做相關的約定。上述案例中,為減少擔保的風險,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并對保證期間和擔保范圍作出明確的約定,把對擔保人今后的房貸或方面的影響減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