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學生提出申請。

學生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校機構提出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材料,如實完整填寫,并準備好有關證明材料一并交回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學校機構”)。所要提交材料包括: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jiān)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4)鄉(xiāng)、鎮(zhèn)、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

(5)銀行或學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

第二步:學校機構進行貸款初審。

學校機構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借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并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

第三步:經辦銀行進行貸款審批。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請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如有差錯或遺漏,會要求學校進行更正或補充。經辦銀行的復審工作在收到學校提交的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在全部審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經辦銀行將統(tǒng)一編制審查合格的借款學生名冊隨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據送交學校。

第四步:與學生簽訂借款合同。

貸款申請被批準后,學校根據經辦銀行提供的借款學生名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的工作,并提交經辦銀行。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統(tǒng)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署工作,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署完畢的借款合同送達學校機構。學校機構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據后,5日內發(fā)還給借款學生本人保管。

第五步:貸款的發(fā)放。

經辦銀行在與借款學生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后20個工作日內,會將首年學費、開學后20個工作日內劃入學校指定賬戶。經辦銀行為每名借款學生辦理一張借記卡或活期存折,將借款學生名單及借記卡號明細提交學校以便學校按月將生活費劃入該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