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劉女士聲稱其身份證被A公司員工周某冒用,向A公司貸款了30萬元,現(xiàn)A公司已起訴至法院,要求還本付息。劉女士認為自己沒有向A公司貸款,輕信了周某承諾由她向A公司說明并解決這個事情,與劉女士無關。在開庭當日劉女士沒有參加訴訟。
原告A公司觀點:劉女士向A公司貸款屬實,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有借款借據(jù),貸款是通過現(xiàn)金發(fā)放的。周某應為這筆30萬元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合同真實有效,劉女士和周某應當償還30萬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劉女士觀點:五年前我在A公司辦理過一筆五萬元的貸款,已按合同約定在一年內(nèi)清償了全部債務本息,在辦理貸款時提交過身份證復印件。關于涉案的這筆30萬貸款我毫不知情,且這幾年也一直沒有人向我催討過這筆債務。我后來得知系A公司員工周某利用我的身份證復印件辦理了這筆貸款業(yè)務,我也從來沒收到過A公司發(fā)放的貸款,這是赤裸裸的詐騙。如果周某和A公司不能妥善處理這筆貸款問題,我就去報警告他們串通詐騙我。
被告周某觀點:我承認,是我拿了劉女士的身份證辦理了這筆30萬的貸款業(yè)務,劉女士不知情。借款合同和收據(jù)不是劉女士簽的字,公司也沒有實際發(fā)放貸款,只是公司財務為了過賬用。我已將這個情況匯報給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告訴了公司的法律顧問,公司領導說不起訴的,不知道怎么又起訴了。
一、針對《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中“劉女士”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用鑒定結(jié)論推翻“劉女士與A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的事實。
二、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周某和A公司串通,共同詐騙劉女士,控告A公司虛假訴訟。
四、質(zhì)疑A公司并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將這筆30萬貸款發(fā)放至劉女士銀行賬戶內(nèi),A公司未履行放貸義務,劉女士未收到貸款,也無還款義務。
處理結(jié)果:
經(jīng)鑒定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上的簽名,可知不是借款人劉女士書寫。法院組織雙方調(diào)解,最終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協(xié)議 :由A公司向劉女士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3萬元,劉女士同意A公司撤訴。
法院裁定:
一、撤銷原一審判決;
二、準許A公司撤回起訴。
一、遭遇被冒用身份證貸款時,應積極舉證,證明并非本人參與的貸款,必要時進行筆跡鑒定。
二、認為自己占理,也應積極應訴,向法院陳述事實并提交證據(jù)。
三、打官司是打證據(jù),切忌輕信口頭承諾。
四、發(fā)現(xiàn)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可以利用刑事控告等手段給對方當事人施壓,以促成調(diào)解或者迫使對方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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