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應當明確,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關于抵押物能否被其他債權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及查封、扣押對抵押權效力的影響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

“人民法院對被執(zhí)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zhí)行人的債權”。

“已經(jīng)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zhí)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

第一,人民法院對抵押權人享有抵押權的資產,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訴訟和執(zhí)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同時,對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

因此,抵押權人不能以資產已被設定抵押為由來對抗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為。 擴展資料:民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以下情況應考慮“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本法所稱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p>

刑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guī)定,對犯罪人的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收藏品等進行核實沒收、拍賣是刑法賦予人民法院的判決權利。

以下情況應考慮“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公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以下情況應考慮“公司破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