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支出
由此看出,住房貸款利息屬于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具體內容如下:
(一)扣除標準: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yè)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fā)生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fā)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二)扣除時間: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
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房貸還清了,從還清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