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的公積金扣款在每月單位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nèi),確有困難的單位經(jīng)過批準后可以補繳緩繳。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nèi)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nèi),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jīng)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jīng)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擴展資料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yè)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yè)務資料。
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nèi)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