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隨著審判長法槌落下,在民事案件一二審均結束后,故意將房屋抵押給信托公司,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的李某為他的行為付出了巨大代價——他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他抵押給信托公司的這套房子,抵押權糾紛目前也已經進入二審程序。

昨天下午,李某被從看守所押至法院。雖然被自訴人王女士起訴,但在開庭之前,李某一直是自由之身。他們之間的糾紛由2016年買房而起。2016年初,王女士以160萬元購買了李某位于通州區(qū)安順北里的一套房子,雙方約定了置換周期,簽訂了購房協(xié)議,王女士交付了10萬元定金被很快進行了網(wǎng)簽。但是,此時房產市場快速升溫,李某和他的代理人不再配合房屋中介進行任何后續(xù)工作,王女士也拒絕了他“增加幾十萬房款”的要求。雙方開始僵持。隨后,王女士將李某起訴到通州法院,由于案情非常簡單,一審、二審均判王女士勝訴,法院判令李某繼續(xù)履行合同。

但是,當王女士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時,執(zhí)行法官突然發(fā)現(xiàn),這套安順北里的房子上已經設定了抵押權,原來是李某已經將房屋抵押給了一家信托公司,盡管法院查封房屋,但由于設定的抵押權,使得法院無法強制過戶。而李某也不再接聽電話,法官到他的住所地也找不到此人。

王女士被迫又向通州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訴,要求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收案后,在通州法院解決執(zhí)行難和打擊拒執(zhí)犯罪的關鍵時刻,朱長軍副院長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負責審理此案。

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圍繞一些疑點又進行了細致的調查,調取房屋抵押登記信息、向房屋中介取筆錄,最后確認,根據(jù)雙方合同和生效的民事判決,王女士支付首付款的時間并無延遲,李某與信托公司簽訂抵押合同時,確實還沒有收到二審民事判決書,但是他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抵押登記,卻是在收到二審民事判決書之后。此前,李某已經將房產證和還款材料交給了房屋中介公司,他在和王女士的訴訟進行到二審期間,曾將房產證掛失,補辦了房產證之后,才將房屋再次抵押給了信托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合議庭鑒于李某始終否認犯罪,決定對他采取逮捕措施,李某于是被關押進了通州區(qū)看守所。

昨天下午,本案進行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法律,明知負有執(zhí)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義務,在有能力執(zhí)行的情況下拒不執(zhí)行,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司法秩序和自訴人的合法權益,屬于情節(jié)嚴重,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據(jù)了解,關于這套涉案房屋的糾紛,王女士已經向法院提起撤銷房屋抵押權的訴訟,法院一審以“信托公司未盡到全面核查義務,存在重大過失,不應認定善意抵押權人,無法取得抵押權”,判決李某與信托公司在一定期間內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注銷手續(xù)。該抵押權糾紛正在二審審理過程中。

承辦法官表示,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是當前法院解決執(zhí)行難的有力武器,通過刑法引導和威懾,督促被執(zhí)行人自動履行義務,是該項罪名設立的題中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