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試用期員工如何認定工傷?
2. 試用期工傷賠償標準是否與正式員工相同?
3. 試用期工傷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4. 試用期員工受傷是否可以獲得傷殘補助金?
5. 試用期員工工傷賠償金如何計算?
試用期工傷賠償標準
作為家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初步的判斷:
首先,工傷發(fā)生地對上述計算標準是否出臺了相關法規(guī);其次,試用期工資是否低于統(tǒng)籌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60%;
再次,試用期的工資是否低于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最后,試用期的工資是否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家屬應當在獲得上述準確信息的基礎上提出可行性計算標準。
建議:向律師咨詢后制定應對措施。
【保險案例】
王某于2006年5月到某私營企業(yè)打工,才干了不到一周,就因操作機器時不慎將手臂壓傷。該企業(yè)在支付了王某的住院治療費用之后,就不再管了。王某找到單位主張相關待遇,公司稱,入廠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個月后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王某由于在試用期內受傷,沒有和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享受工傷待遇。
那么,王某是否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專家說法:
該企業(yè)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王某在工作中因操作機器受傷,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據(jù)此可以認定,王某受傷屬于工傷范疇,用人單位應該給予賠償。
該公司以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因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王某就屬于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當然也受法律保護。即使公司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也應該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進行賠償。
公司認為“試用期內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更是沒有法律依據(jù)。《勞動法》確立試用期的目的就是給職工和用人單位一個相互考察適應的時間。在此期間,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資、保險、勞動保護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護。因此,職工的工傷待遇應從勞動關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