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給付性保險合同?以給付保險金的目的為標準。
給付性保險合同的分類: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兩種。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
與補償性保險合同相對,給付性保險合同不以補償損失為目的。大多數(shù)人身保險合同都屬于給付性保險合同。因為人身保險的標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價值來衡量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造成的損失也無法以貨幣來評價。而且,有些人身保險并無意外事故的發(fā)生,也無損失的存在,保險人依合同規(guī)定所給付的保險金只是為滿足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比如,在生存保險中,在保險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仍然健在,無意外事故的發(fā)生也談不上造成損失,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人們年齡越高,體力越差,就更需要得到經濟上的保障,而保險人于此時給付保險金,能夠達到雪中送炭的效果。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通常根據(jù)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擔保險費的能力確定一個保險金額,在危險事故發(fā)生或保險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承擔給付義務。這個金額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減,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也被稱為定額保險合同。
二、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數(shù)例外,有些人身保險合同亦有補償性質,如疾病保險、傷害保險等,即以治療及住院等費用的補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