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的條件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yè)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從業(y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從業(yè)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從業(yè)人員雖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以某市為例,認定工傷的條件為:1.單位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
辦理程序:1、初審: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受理人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并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補正的憑證,材料齊全的,經辦人員當即受理。2、調查核實:45日內調查核實后轉處長審核;3、審核:處長在3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轉分管局長審批;5、審批:分管局長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準予批準的,轉入辦結;6、辦結:審批通過后由經辦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fā)《工傷認定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