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含義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且已獲得保險人賠償后,保險人享有向造成事故的第三方責任人追償損失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的權利進行求償。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條件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 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遭受損失。- 被保險人已獲得保險人的賠償。- 事故是由第三方責任人造成的。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范圍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范圍包括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的實際損失,以及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為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三年,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一年。其中,較短的一項時效優(yōu)先適用。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優(yōu)先權
保險代位求償權在與其他債權人追償時享有優(yōu)先權,但優(yōu)先權的順序根據(jù)不同法律規(guī)定而異。
保險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的求償權
保險代位求償權和被保險人的求償權并行不悖。被保險人仍享有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shù)臋嗬?,即使保險人已代位求償。但保險人代位求償后,被保險人的求償權限于超出保險賠償金額的部分。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意義
保險代位求償權可以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使他們能夠獲得全部的賠償。同時,還可以鼓勵保險人積極追償事故責任人,減少保險公司的損失,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在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p>
關于保險代位權的具體行使,《保險法》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p>
代位求償權的主要特征:
(1)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與第三人的過錯行為有因果關系,即保險標的的滅失或損壞必須是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而此項事故又是第三人的過錯所引起的。如果保險標的的滅失或損失是由于第三人可以免責的原因或并非第三人的原因所造成,則盡管此項事故屬保險事故,但因缺乏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代位權無法行使。
(2)被保險人遭受保險標的損失后未向加害方索賠或索賠無果,在其損失未獲賠償時向保險人索賠。若被保險人已從第三人獲得賠償,就無權再向保險人索賠;若被保險人故意這樣做,則屬于海運欺詐行為。
(3)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人只有支付保險賠償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償這一相應的權利。代位求償權在保險人根據(jù)保險合同實際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成立。實務中,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后,被保險人就應出具權益轉(zhuǎn)讓證書,確認收到保險人的保險賠償金,并將其向第三人索賠的權利轉(zhuǎn)讓給保險人。保險人可據(jù)此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原有的權益。如果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默契,在未支付賠償?shù)那闆r下,便憑被保險人出具的權益轉(zhuǎn)讓證書向第三人索賠,第三人對此索賠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