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103號令)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批準,現(xiàn)就調整我市2017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次待遇調整對象為:(1)201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人員;(2)201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yè)難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3)2017年6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供養(yǎng)親屬。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調整,一級每月增加286元,二級每月增加213元,三級每月增加193元,四級每月增加188元。調整后,一級傷殘津貼低于2965元/月的補足到2965元/月,二級傷殘津貼低于2800元/月的補足到2800元/月,三級傷殘津貼低于2635元/月的補足到2635元/月,四級傷殘津貼低于2471元/月的補足到2471元/月。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并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在其應享受傷殘津貼的標準基礎上分別按照本次四級月增額的90%和85%進行調整。

(二)護理費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92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234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調整到1755元/月。

(三)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125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99元。

三、工傷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從201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