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時間
2019年6月1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調整后,繳存比例和繳存額如下:
調整方式
本次調整采取\"先調低、再調高\"的方式。對于繳存比例低于5%的,自2019年6月1日起提高至5%;對于繳存比例在5%及以上的,自2020年1月1日起,適當提高,具體比例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繳存額度
繳存額度=月繳存比例×月工資收入基數。月工資收入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繳存額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2%。
年終補繳
繳存比例調整后,職工上半年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于下半年補足至調整后的繳存比例。職工可通過單位或經辦銀行補繳。補繳時間為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異地繳存
外省來遼寧省工作的職工,如果在原單位已繳存住房公積金,可申請辦理異地轉存。轉存手續(xù)需在原單位所在地辦理。職工轉存后,繳存比例、繳存額度按照遼寧省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監(jiān)督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將加強監(jiān)督管理,對未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guī)進行處理。職工可通過單位或經辦銀行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
?。ㄖ校┲备髯》抗e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省住建廳等三部門《轉發(f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yè)成本的通知〉》(遼住建﹝2018﹞113號)等有關規(guī)定,為保障繳存職工合法權益,便于省(中)直單位做好2019年度省直住房公積金匯繳工作,本著“簡政放權,明確責任,優(yōu)化流程”的原則,現就2019年度住房公積金年度調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從2019年1月1日起,凡已完成2018年12月份住房公積金繳存的?。ㄖ校┲眴挝?,應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7年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8年月平均工資。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項目,應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沈陽市201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以2018年月最低工資標準(1620元)作為月繳存基數;月繳存基數最高暫不得超過18546元,待2018年度沈陽市有關統(tǒng)計數據公布后,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另行通知調整。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9年度,各繳存單位可在5%至12%之間自主確定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存比例應相同,且應為1%的整數倍,原則上執(zhí)行期為一年。
生產經營特殊困難,符合國家和省住建部門規(guī)定情形的企業(yè),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后,可以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緩繳。待企業(yè)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