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滿足繳存職工購房貸款需求,促進本市房地產(chǎn)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湘潭市住房公積金資金運行(預警)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zhuǎn)商業(yè)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是指在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緊張時,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受托承辦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合作,將已通過審批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移交受托銀行。由受托銀行向借款人提供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貸款利率高于公積金貸款利率產(chǎn)生的利息差額由管理中心補貼的貸款方式。
第三條 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收入與支出之間的平衡,個貸率高于85%時,管理中心可根據(jù)資金供求狀況開展貼息貸款業(yè)務;當管理中心資金緊張狀況緩解后,可根據(jù)資金狀況,視情將貼息貸款轉(zhuǎn)為公積金貸款(以下稱為“回貸”)。
第四條 貼息貸款記入借款人的商業(yè)性住房貸款征信記錄,管理中心對辦理貼息貸款的視同已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貼息期間貸款風險由受托銀行承擔,回貸后貸款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第五條 年度貼息貸款規(guī)模由管理中心于每年初編制預算,納入住房公積金年度收支計劃,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管理中心向受托銀行補貼的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支出中專項列支。
第二章 申請貼息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七條 貼息貸款對象是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和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的職工。
第三章 貼息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貼息貸款可貸額度及貸款期限,按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執(zhí)行。
第九條 貼息貸款利率按貼息貸款合同約定的利率執(zhí)行,其中公積金貸款利率所計算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擔,公積金貸款利率與貼息貸款合同約定的利息差額由管理中心貼息給受托銀行。遇法定利率調(diào)整,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nèi)(含1年)的貸款,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貸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照調(diào)整后的商業(yè)貸款利率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重新確定貼息金額。
第四章 貼息貸款辦理程序
第十條 貼息貸款辦理程序: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提出貼息貸款申請;
(二)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分別作出貸款貼息決定和審批決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與管理中心、受托銀行簽訂貼息貸款補充協(xié)議;
(四)受托銀行辦理(預告)抵押登記手續(xù),發(fā)放貸款;
(五)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六)管理中心與受托銀行于次月結算當期貼息金額,并劃轉(zhuǎn)相關款項。
第五章 貼息貸款償還和貼息
第十一條 受托銀行負責對貼息貸款應還本息進行核算和扣款,并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二條 貼息貸款可采用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按照貼息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貼息貸款本息。貼息貸款在還款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還款方式、還款期限,一年內(nèi)不得辦理提前部分還款。如需變更的,須經(jīng)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批準。
第十四條 貼息貸款的月貼息金額計算公式為:月貼息金額=貼息貸款余額×(商業(yè)性住房貸款年利率-公積金貸款年利率)÷12。
第十五條 貼息貸款審批后至貸款結清前,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只能用于償還貼息貸款本息。
第十六條 貼息貸款還款滿一年后,借款人與共同借款人即可申請?zhí)崛∽》抗e金余額用于償還貼息貸款本息,首次提取額為已還貸款本息金額,再次提取額不得超過本次提取與上次提取時間間隔實際償還貸款本息金額,前后提取時間間隔至少12個月以上(提前全額還清貸款不受時間限制)。
第十七條 借款人逾期還款產(chǎn)生的罰息、復利等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管理中心不予貼息。
第十八條 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權向受托銀行提出終止貼息,受托銀行根據(jù)商業(yè)銀行貸款政策處理: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提供虛假、無效、失效、非法資料騙取貸款的;
(二)借款人連續(xù)三個月(含)或累計六個月(含)以上未償還貸款本息產(chǎn)生逾期貸款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蹤、死亡、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處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損毀滅失的。
第六章 貼息貸款回貸
第十九條 貼息貸款回貸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未還清且當前無逾期的貼息貸款;
(二)借款人未發(fā)生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借款人愿意配合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辦理回貸的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條 貼息貸款回貸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應通知借款人辦理回貸手續(xù),借款人根據(jù)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和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如遇國家、省相關政策調(diào)整,本試行辦法應相應作出調(diào)整。
湘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