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愛軍

【案情回放】今年1月,李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吳某借款3萬元,約定月利率為3%,借期半年,按月結息,到期還本。吳某以轉賬方式向李某提供了借款3萬元,李某按約每月支付利息900元,付了半年利息5400元后未能按時還本,也未繼續(xù)支付利息。于是,吳某向施秉縣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本金3萬元,并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時止。李某辯稱,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24%,雙方約定的月利率3%等于年利率36%,已經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利率的上限,遂要求吳某返還已超付的利息。

【法律解析】施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6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只有當李某支付的利息超過年利率36%(月利率3%)時,才能要求返還超過部分的利息,吳某要求返還已超付利息的這一要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施秉縣法院根據以上規(guī)定,判決李某償還吳某借款本金3萬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后,李某自動履行了還本付息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