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新規(guī):無效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修正)》(法釋[2020]6號,以下簡稱《民間借貸新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間借貸合同成立并成效才會對借貸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無效則根本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其中關于利息、逾期利息以及手續(xù)費等約定是不能約束當事人的,當然法院也不會支持相應的訴求。
根據《民間借貸新規(guī)定》對于民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規(guī)定,可以得知,被認定無效的情形中,不僅僅是合同無效的問題,甚至存在出借人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
涉嫌高利轉貸罪
如果行為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這種情況可能會被認定為高利轉貸罪,出借人實質上為了套取高利而申請貸款的行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根據現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無效。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
行為人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則行為人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涉嫌非法經營罪
行為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fā)[2019]24號)的規(guī)定,行為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涉嫌構成相應犯罪之共犯
如果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則可能構成共犯。比如行為人明知他人借款用于開設賭場而出借的,則構成共犯。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涉嫌犯罪,民事案件通常會中止審理或者判決駁回起訴,并將案件移送跟偵查機關。若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出借人構成犯罪,借款人是否需要繼續(xù)償還借款?
實踐中,很多人咨詢這個問題。其實,這個問題可以單獨寫一個小文章說明一下。簡單來說,借款人可能不需要償還出借人,但也是并非可以將借款占為己有。有時間,我們單獨來講一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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