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借款人與陽某財險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二審庭審過程中,借款人明確主張:“陽某財險公司與光某銀行惡意串通,以保險費為名收取高額利息,已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背公序良俗,故借款、保險合同無效。”二審判決卻對此主張不予采納,理由如下。
“首先,借款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陽某財險公司與光某銀行存在惡意串通行為。
其次,借款人為向光某銀行貸款,在陽某財險公司辦理了個人貸款保證保險,陽某財險公司為借款人向光某銀行貸款提供保證,在此情況下,光某銀行才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保險費系借款人為取得陽某財險公司的擔保而支付的對價,并非光某銀行收取的利息。”
首先,證明本案存在陽某財險公司與光某銀行“惡意串通行為”的證據(jù)早已展現(xiàn)在法庭,那就是陽某財險公司舉示的《投保單》《保險單》《個人貸款合同》,以及借款人舉示的《中國光某銀行對私活期賬戶對賬單》。
1.從《投保單》《保險單》的出單時間、《個人貸款合同》的簽訂時間來看,本案的投保、承保行為發(fā)生在《個人貸款合同》簽訂之前,證明陽某財險公司是光某銀行的代理人,是助貸機構,與光某銀行之間關系密切。
2.《投保單》《保險單》是陽某財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里面的保險人只有陽某財險公司一家可選,沒有列明可供選擇的其他保險公司,也沒有諸如“投保人除了選擇陽某財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之外,還可以選擇其他保險公司,或者選擇保險公司承保之外的其他擔保方式”之類的提示、說明,證明本案中借款人根本沒有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3.《個人貸款合同》第6條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發(fā)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先決條件包括:······(四)借款人需根據(jù)貸款人要求到指定單位辦妥與貸款擔保有關的保險,并將我行作為保險受益人,且該保險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持續(xù)有效;······除非滿足上述先決條件,否則貸款人無義務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睆闹锌梢灾苯幼x出如下信息:
(1)“借款人需根據(jù)貸款人要求到指定單位辦妥與貸款擔保有關的保險”這一內(nèi)容,以及其中的“要求”“指定單位”“保險”這些關鍵詞,表示本案借款、保險屬于捆綁銷售。
(2)“該保險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持續(xù)有效”中的“持續(xù)有效”這一關鍵詞,意思為借款人必須接受陽某財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服務,不能行使選擇權,不能拒絕,不能解除,不能選擇其他增信措施。
由此可見,本案明顯存在借款、保險捆綁銷售、強制搭售的事實,導致借款、保險合同無效。
4.從《中國光某銀行對私活期賬戶對賬單》中可以發(fā)現(xiàn):
(1)每次扣款時并不明確區(qū)分本金、利息、保險費、其他費用;
(2)每次扣款均由光某銀行統(tǒng)一實施。
證明:
(3)本案存在陽某財險公司串通案外人光某銀行侵犯被告知情權的事實;
(4)本案存在陽某財險公司串通案外人光某銀行捆綁銷售、強制搭售、強制交易,侵犯被告選擇權、財產(chǎn)安全權的事實。
可見,光某銀行在利息這一收費名目之外另行設立了保險費等收費名目,并指定由陽某財險公司(形式上)收取,但實際上收取費用的還是光某銀行,故本案中的保險費實際上就是利息,設置保險費等收費名目實際上是光某銀行變相抬高利率的一種手段。
其次,非保險不貸款——不購買陽某財險公司的保險,就甭想獲得光某銀行的貸款;想要獲得光某銀行的貸款,就必須購買保險,并且必須購買陽某財險公司的保險。二審法院顯然已經(jīng)認識到了本案非保險不貸款這一實情,但對該實情的性質(zhì)認定明顯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