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由濟南市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于某奇等14人涉嫌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罪一案在長清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開庭。這是山東省首例偵破的“套路貸”案件。
庭審中,長清區(qū)人民檢察院對14名被告人進行了指控。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于某奇、齊某在未經許可、未經注冊的情況下,于長清區(qū)常春藤小區(qū)成立“齊魯投資公司”(又稱“齊魯私貸”),從事高利放貸業(yè)務。二人招錄多名業(yè)務員提供資金、辦公場所及住所,共同制定放貸利息、手續(xù)費、逾期費等收費標準,決定業(yè)務員領取提成的比例以及是否上門催收債務等。于某奇、齊某二人各自帶領業(yè)務員團隊從事放貸業(yè)務,平分利潤,共擔損失。
該案犯罪嫌疑人在放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等明顯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制造銀行流水痕跡,偽造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假象,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扮演其他公司人員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通過言語威脅、發(fā)送侮辱短信等方式要挾被害人及其親屬償還虛高債務;采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傷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償還虛高債務。
“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非法手段占用他人財產。檢察機關認為,該案犯罪嫌疑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放貸、催款過程中采用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于某奇、齊某作為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余人員作為業(yè)務員,應對自己實施的具體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就這起“套路貸”案件,公安機關共移送審查起訴16名犯罪嫌疑人。經檢察機關審查,有14名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有1名犯罪嫌疑人因達不到追究刑事責任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不予起訴;還有1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在犯罪活動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檢察機關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作出不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