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女子倪某報警稱,其銀行卡內(nèi)11萬余元不翼而飛。當(dāng)天,其手機收到某銀行短信提示:其通過手機APP貸款軟件申請貸款11萬余元成功。倪某疑惑不已,自己未做過此項“業(yè)務(wù)”,手機也沒有離開過身邊。
面對民警的詢問,倪某回憶起來,男朋友楊某曾使用過自己手機,說“幫她測試貸款額度”。民警隨后與楊某接觸,向其宣傳政策法規(guī),當(dāng)晚楊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經(jīng)查,楊某謊稱要幫倪某測試貸款額度,在倪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其手機通過貸款軟件申請貸款11萬余元用于自己揮霍。
意見分歧
對楊某的行為認定,辦案人員出現(xiàn)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楊某的行為存在欺騙性質(zhì),采用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涉嫌構(gòu)成詐騙罪。
觀點二,楊某行為涉嫌盜竊犯罪。雖然楊某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欺騙性質(zhì),但其通過倪某手機安裝貸款軟件之后,瞞著倪某申請貸款成功,
從而秘密竊取倪某銀行卡資金。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方法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符合刑法關(guān)于盜竊罪的犯罪構(gòu)成規(guī)定。
法理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
嫌疑人楊某以幫女友測試貸款額度為由,在倪某手機上安裝貸款軟件,并獲取了倪某的銀行卡賬戶密碼,從而申請貸款成功。雖然楊某冒名使用倪某的銀行卡賬戶進行貸款,看似具有一定的欺騙性,但倪某的銀行卡賬戶信息都是真實的,也是銀行所認可的,銀行完全按照支付系統(tǒng)正常的程序來操作。無論是受騙人還是銀行,都沒有基于自愿的意思而將財產(chǎn)交付給楊某。而詐騙罪的本質(zhì)特征就在于,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交付財物的自愿性,故楊某的犯罪行為不構(gòu)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