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貸款,還款日期由簽訂合同的適合進行約定,一般為放款日的次月。
根據《農村信用社貸款政策》:
第十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特大自然災害而造成絕收的,可延期歸還。
第十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按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適當優(yōu)惠。
第十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方式與一般貸款相同。
第七條信用社成立農戶資信評定小組。小組由信用社理事長、主任、信貸人員、部分監(jiān)事會成員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員代表組成。
第八條農戶資信評定、貸款額度確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條件,并提出初步意見;
(三)由資信評定小組根據信貸人員及所在地社員代表或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核發(fā)貸款證。
擴展資料:
根據《農村信用社貸款政策》:
第十條對已核定貸款額度的農戶,在期限和額度內農戶憑貸款證、戶口簿或身份證到信用社辦理貸款,或由信用社信貸人員根據農戶要求到農戶家中直接發(fā)放,逐筆填寫借據。
第十一條信用社要以戶為單位設立登記臺賬,并根據變更情況更換臺賬。
貸款證的記錄必須與信用社的臺賬保持一致。不一致時,以借據為準。
第十二條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轉讓貸款證的農戶,應立即取消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
第十三條貸款發(fā)放后,信貸員要經常深入農戶,了解和掌握農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貸款使用情況,加強貸后管理。信貸員要對提供給資信評定小組的考察材料真實性負責。
參考資料來源: